时间:2019-03-29 | 栏目:产业 | 点击:次
9月6日,证监会公告称,已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图/视觉中国 【天天财经】(记者 张榆)有意完善制度,从立法上推动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 9月6日,证监会公告称,已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 证监会表示,修正案草案对《公司法》股份回购的规定主要作出了三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此篇文章很值赞赏激励一下首席赞赏官虚位以待赞赏是一种态度1元3元6元12元50元108元其他金额金额(元):点击发送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