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评论 | 点击:次
在上周五举行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今年7月份监管部门对13家券商投行类业务开展专项检查的结果。此次专项检查范围涵盖了保荐、财务顾问和新三板推荐等,而发现的问题主要涉及内部控制、内核流程、尽职调查、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笔者以为,基于券商投行工作本身的特殊性、重要性与敏感性,对于发现的问题切不可漠视。 近年来,证监会频频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专项检查活动,以打击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规范相关市场主体的日常运作。如今年继部署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市场操纵违法专项执法行动后,临近年末证监会又会同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防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这些专项执法行动或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对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所产生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券商三大传统业务包括经纪、自营以及投行业务,经纪业务由于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空间被不断压缩,自营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这两大业务受到券商重视的程度远远不及投行业务。尽管如此,券商投行部门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部门。比如近些年A股市场出现的几起非常恶劣的造假上市案件,像云南绿大地、万福生科等欺诈发行案件,背后都与相关券商投行部门没有履行好勤勉尽责的职责关系密切,本质上是券商投行部门在保荐企业上市时,没有做好尽职调查,从而让造假者蒙混过关。并且,因此前A股市场退市机制形同虚设,而造假上市者又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许多企业不惜铤而走险,欲借助于包装粉饰、财务造假的方式跻身于资本市场。 再如券商在新三板上的表现。自2013年底新三板扩大试点以来,新三板市场获得超常规的发展,截至今年12月19日,新三板挂牌企业步入万家时代。众多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在迅速扩大了新三板市场规模的同时,也为众多券商分食其中的利益蛋糕创造了条件。不过,券商因新三板公司受罚的案例却不在少数。如至11月中旬,共有44家券商被股转公司先后采取监管措施,合计被采取监管措施次数达到58次,而去年全年也只有36次。而且,今年新三板主动摘牌的公司越来越多,有因经营问题摘牌的,有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摘牌的。更离奇的是,新三板公司董事长频频上演“失联秀”,甚至于有的企业挂牌仅一周时间,其董事长便找不到人了。这一切,实际上说明相关券商在新三板保荐上存在漏洞,而没有勤勉尽责是最主要的原因。 内部控制、内核流程、尽职调查、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是券商投行最基本的业务范畴。如果这些基础性业务做得不扎实,或者存在疏忽之处,是经不起任何检查的,更何况还是专项检查。因此,众多券商在此次专项检查中“阴沟里翻船”,其实亦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不过,虽然是券商投行业务被发现上述问题,但究其根本,则反映出相关券商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方面的漏洞,而投行业务只不过是其中折射出来的一个“映象”而已。因此,专项检查被曝光出现的问题,与其仅仅归属于券商投行部门,倒不如说是券商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上存在问题更为准确。而因为券商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的原因,10年前券商行业曾经遭遇过整顿的痛楚,个中整个市场付出的代价是非常巨大的。 因此,对于专项检查出现的问题,我们绝对不可简单地漠视。一方面,此次检查的只有13家券商,虽然结果会对其他券商亦是一种警醒,但远远不如监管部门上门实地检查来得真实。而且,由于某些券商并不在检查之列,重视程度亦会打折。因此,有必要将专项检查变成一种常态检查,或者经常性进行抽查,让各家券商都绷紧神经,重视投行业务,并改进其中存在的问题。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于结果的处罚,没有脱离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不痛不痒的措施,而事实多次证明,类似处罚的效果非常有限。前段时间,险资在市场上“群魔乱舞”,保监会及时出手,以“约谈十次不如一次停业”的凌厉手段处罚了相关保险公司。个人认为,保监会的做法值得证监会学习。监管部门与其频繁地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远不如撤销相关券商的资格来得真实与有效。 当然,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多方面的问题,事实上也促使我们还需要从制度建设上查找原因。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违规成本,提升券商公司治理水平,无疑是提升券商投行业务能力不可或缺的手段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