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次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原武汉市青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维持原审判决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上诉人高玉奇,挚诚公司亏损698.6万元。 为掩饰犯罪及归还亏损资金,高玉奇伙同高某,利用其职务身份及影响力,多次李某商谈,迫使李某与高某共同出资400万元建立股票共管账户,并由李某操作该账户资金用于投资炒股以弥补“盈捷5期”信托产品造成的损失。 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李某分三次转账支付给挚诚公司共计680万元。至2015年7月案发时,尚有18.6万元未归还。 该案审理过程中,高玉奇提出多个上诉理由:购买理财产品的动机是为解决青山区建设局资金缺口;挚诚公司认购理财产品未向任何个人借用或挪用单位资金,原判认定犯挪用公款罪定罪不准;“盈捷5期”理财产品认购合同执行期限未到期,账面亏损属虚亏,不是实际损失,原判挪用公款所造成的损失认定不准。 此外,高玉奇的辩护人亦提出:高玉奇未将公款202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涉案公款是采用信托方式交由信托机构进行管理,信托机构按照财产权人的意愿和信托合同对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财产权人并未丧失对财产的管控和处分,不符合“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高玉奇犯挪用公款罪定罪错误。 但经审理机关查证,高玉奇挪用公款的动机除为其子高某增加业绩、谋取利益外,亦具有营利目的。 高某证实,其对父亲高玉奇说“行里销售的基金收益很高,对销售基金的客户经理有奖励”,希望高玉奇能用单位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帮助其完成销售理财业绩;证人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