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次
一份将影响A股18万亿市值的国有股权监管“大法”来了,了解一下?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于5月18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25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2017年38号文《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等等。 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然后第七条又说: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则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 翻译一下就是:合理持股比例是由国家出资企业自己确定的,给了企业充分的自主权。当然,这个比例也不是完全自己拍脑袋想的,还要符合监管机构后续出台的相关办法。 定了这个合理持股比例以后,只要日后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券、以及增发等行为,不会导致国资持股比例低于这个“合理线”,就可以不用上报审批,企业自己做主。 这无疑也是政策更加市场化的表现。 方便增持: 增持由企业自主管理 36号令不仅让减持更加市场化,同时也让增持更加方便。 36号令专门设立一章有关“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即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 第七条规定,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都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赋予了企业充分自主权。 权力下放: 地方国企全由地方负责 36号令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已经基本实现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 此次调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