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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发文:企业申报新建商品房单价不得高于销售均价

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

6月29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三部门联合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长发改价控[2017]96号)。文件对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单位自建房、拆迁安置房)房价格明码标价进行了监制与规范。 文件显示,价格监制的一般流程分为:企业申报材料;区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长沙市住房和委员会询价;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询价;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制;预售许可及开通网签。 此外,价格监制的基本准则,根据同质可比原则,分业态类型及装修状态,以2016年10月为基准期,分为90平米以下、90-144平米、144平米以上三个面积段进行核准。具体情形分为: 1、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有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该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 2、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首次开盘,2016年10月无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同质可比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由区县(市)政府同意提供不少于2个同质可比项目。 3、项目申报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无销售记录,但预售审批均价在长沙市调控以后审批的,且申报业态、品质无显著差异,以预售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审批均价询价。 同时,文件明确,初始报建为毛坯住宅的,不予认定为全装修住宅预售;申请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不得超过毛坯价格的15%。 另观点地产查阅获悉,文件所作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 、开福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 .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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