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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

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

据南宁晚报,昨日晚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轮政策调整,主要是保障刚需,收紧二、三套房的贷款政策,其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均有所调高,而三套房则明确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南宁市公积金贷款的“准入门槛”将提高。 根据《通知》,从5月1日起,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二套房或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45万元。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现行的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50%。 在贷款利率和月还款额方面,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购买二套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现行政策为1倍。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25%;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首付款资金真实性的审核工作。各受委托银行应严格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资金的真实性,杜绝首付分期、零首付等存在潜在风险的购房行为。如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2017年5月1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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