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次
在证监会主席刘士余8日再次敲打“铁公鸡”之后,再次引发市场对现金分红的关注。 此前,包括、、多家亏损上市公司公布了分红预案,有观点认为这是“掏家底”分红,背后可能隐藏“大股东利益输送或借机推高股价后套现”等猫腻。笔者认为,亏损上市公司同样可以分红,担心分红背后的猫腻似无太大必要。 2016年巨亏114.56亿元,但却准备拿出2.39亿元派现。分析其财报,2015年底每股未分配利润为5.71元,2016年6月8日派发2015年度股利每股0.068元,加上2016年度巨额亏损,截至2016年底每股未分配利润降为2.59元。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分红?《公司法》第166条规定,企业税后利润按如下顺序分配:首先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其次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三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上市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如果还有剩余,称之为未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在盈利年份,多留存未分配利润,少分配红利,而在亏损年份则把盈利年份的未分配利润拿出来,用于弥补亏损之后,若未分配利润仍然有剩余,则可发放红利,这相当于分配以前年度税后利润,可保障公司每年的股利发放额度保持在一个平均水平,这都是公司法所允许的。 在弥补2016年亏损后仍有巨额未分配利润,当然可以分红。不仅如此,法定公积金与任意盈余公积金合称盈余公积金,它的一个主要用处也是用于弥补亏损,目前还没有到动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地步,2016年底每股公积金与2015年底数据仍然一样,都为2.59元。 对于上市公司“掏家底”分红搭配大股东减持,有人担心可能形成对大股东利益输送。笔者认为,无论如何都不应将矛头对准其中的分红,在目前A股市场情况下,分红有百利而无一害,监管部门应该规范的是其中的减持行为。 实际上,监管需要规范的行为不应当是分红,而应当规范新股的过度爆炒。如果新股价格定位比较适中,上市公司分红、散户收益率自然也十分可观,有何不妥? 那么对上市公司“掏家底”分红是不是无需约束呢,当然不是。分红绝不会引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任何利益矛盾,两者按照股份比例分得红利,公平合理;但上市公司过度分红,却可能引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比如上市公司借债分红,将每股净资产分光用尽,甚至使得每股净资产变为负值,这样股东不用承担任何经营风险,等于全部由债权人来承担,这会违反或颠倒股份经济的本义。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分红决策程序一般为:先由总经理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这里面根本就没有债权人的事,使得上市公司过度分红方案有可能出台。 上市公司负债率过高,公司经营风险被转嫁到债权人身上,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免受损害,债权人就必须参与公司治理。事实上,大部分德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来自银行体系,而目前A股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笔者认为应借鉴德国上市公司做法,A股上市公司相当比例的监事会成员也应来自银行等债权机构,如此才能对分红方案进行监督把关,兼顾银行等债权人利益。(.每.日.经.济.新.闻)□ .熊.锦.秋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国内统一刊号 CN51-0127 全国邮发代号 6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