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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人银行卡在澳门“消费”1万多 银行被判赔8成

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

银行卡被复制盗刷,银行卡里的钱在网上支付平台被消费……年底了,刷卡消费和网上支付激增,如何保障自己的用卡安全?如有资金损失,如何维权?昨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用办案经验给广大市民一些提醒。 2016年2月4日下午2点10分左右,市民陶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在某支行取现6000元,当天下午4点50分,陶某某收到一则短信提醒:“消费支出101999.61元。”事后经查,这笔消费是在澳门某钟表珠宝公司消费的。陶某某马上到银行办理了挂失业务,并报警。 谭某某将他开户的某银行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101999.61元本金以及利息、误工费、律师费等。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某与该支行形成储蓄存款关系,陶某某的储蓄卡被他人复制后,在外地用伪卡消费。该支行对其发行的银行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审查义务,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陶某某作为持卡人,交易密码由自己设置自己保管,密码泄露导致的损失应由他本人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建行某支行承担80%的责任,赔偿陶某某的损失81606.1元及利息。 但某某所持的银行卡在201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9日共在网上发生操作交易28次,都是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平台发出的交易指令,用“网上银行”“微信支付”的方式转出了1.8万多元。但某某在事发后报警,并向那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追款,但都没能追回。 2016年,但某某向法院起诉了他的开户银行,要求该银行赔偿被盗刷的1.8万多元以及利息。但某某提出,这些被盗刷的钱都不是他本人的指令,除了银行工作人员及他本人,别人都不知道被盗刷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该银行存在技术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但某某和该银行签下的账户管理协议中有规定,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持卡人应妥善保护账户介质、密码等业务凭证。因持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但某某的盗刷是通过第三方快捷支付服务网上支付完成,第三方快捷支付服务仅需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姓名、预留手机号及动态短信验证码,即可交易,在无本人手机号码验证的情况下,交易不能完成。但某某的手机及手机号均由其本人保管,缺乏证据证明该银行的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导致手机验证码泄露。最终,法院驳回但某某的主张。 审理了多起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武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杨俊广庭长提醒广大市民,保护好自己的卡号、密码和个人信息是关键。在外消费时,不要随便用pos机刷卡,不正规的pos机会拍摄或者记录下银行卡的密码;免费wifi不能随便链接;不明来源的网络红包不要轻易点开,有些红包里会暗藏病毒;不要乱扫二维码,容易泄露个人信息;不要开通手机免密支付,手机的开机密码一定要设置好。 (原标题:武汉人银行卡在澳门“消费”1万多 银行被判赔8成)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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