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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刘士余主席建言:关于中国股市的五点看法

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

■资深市场人士 谢荣兴 关于IPO发行问题。不可否认企业上市是支持实体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必须兼顾供求平衡,考虑市场承受能力,不能失血过多。理论上讲价格是由价值形成的,事实上任何市场的价格都是由供求关系形成的,尤其在虚拟经济的证券期货市场更是如此。央行的货币投放、回购逆回购、加息或减息等措施都是用有形之手来调控货币供需,IPO发行不能因为一句"市场化"而放任不管,市场不断下跌导致大多数人不赚钱,那么无疑是杀鸡取卵,欲速则不达。 从证券市场造血功能讲,应该不断引导增量资金入市,或者说吸引增量资金入市。然而养老金入市只听打雷不见下雨,而证监会对保险资金万能险的"发飙式"监管,引发保监会决定缩小保险资金对股票市场的投资比例,这就不是造血而是失血了,而且失去的是证券市场中流砥柱的资金,发展繁荣中国证券市场不能"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关于上市公司定增。去年上市公司定增是IPO融资的10倍,而定增价格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半甚至更低,用很低的价格给所谓的特定投资者对老股东公平吗?从法理上讲,企业增发股票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即使三人中有二人放弃,也不能剥夺老股东的选择权。因此企业增发合理的办法是:老股东按比例配售,放弃配售的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超出净资本考核要求的由多家券商联合承销,或者主承销商将包销的份额转让给合格的投资人。现在定增是作为一种资源在争夺,有的甚至成立了专项定增基金,其中不乏黑色产业链,包括加点数、拿回扣等。 企业上市是做大做强,而不是套现暴富。企业上市是在资金上支持实体企业快速发展,核心是做大做强主营业务。应该讲每个创业者、每个企业老板都愿意将自己的企业做成百年老店,然而我们的制度允许创始股东三年后就可以减持,六年内可以全部套现。举例来说,吉林永大五年创造的利润不到8000万,剔除分配给自身的,给市场贡献不到2000万,然而创始股东全部减持到一股不剩,从市场上拿走67.8亿,这合理吗?再比如(601558),五年亏损90亿,但公告将清仓式减持至一股不剩,若全部套利拿回现金大概20亿,这合理吗? 创始股东、大股东减持应设定期限并支付对价。笔者在一年前就建言IPO上市企业:6年内不减持者优先;第7年到第9年允许按比例减持不超过三分之一;第10年到12年再允许按比例减持三分之一,但必须向其他股东支付30%的对价;第13年到15年允许按比例全部减持,但必须支付60%的对价。支付对价的方式是,减持当天将对价部分及时分配给流通股东,不减持不支付对价,减持多少按比例支付多少;大股东将应对价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则其他股东在抛售时仍按原比例支付对价;对经营亏损的企业大股东应该履行责先利后的诚信原则,企业亏损不得减持;对上市前认定的企业高管限制流通的时间,不能因为辞职了就改变限售期限,这跟上市前认定的股票性质有关,上市后辞职也不改变锁定期限。为什么支付对价理由是:因为企业上市小股民都是希望企业做大做强,而非中途洗手不干;对价是对不诚信不担当的惩罚,是对小股东微不足道的补偿。 充分认识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的杀伤力。目前开出的股指期货"对冲A股市场"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不对等的。首先,股指期货是T+0交易,而A股市场是T+1,这能控制风险吗?第二,进入股指期货的门槛是不低于50万,而A股市场持股市值在50万以下的占90%以上,如果说股指期货是对冲工具,那么90%以上的A股投资人不能进行对冲,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三,对公募机构投资人而言,在股指期货量低于50万手时禁止买股票抛股指期货,50万手才等于5000亿市值的股票,机构持仓几十万亿又怎么能够套保呢?笔者认为以上三点首先都是不对等的,所以套保徒有虚名,而用"价值发现"来作为推出股指期货的重要理由也是牵强附会。 现在,股票现货市场其实已经可以运用杠杆,已经有了做空机制,比如允许按股票市值比例融资购买股票,要做空同样可以用融券的方式做空股票。就目前而言应该全面开放所有的股票既能融资又能融券,而不是放开股指期货。 .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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