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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发文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事项

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

据能源局网站12月20日消息,为严格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充分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企业运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未取得许可发电机组的所属企业要立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许可手续;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理。  通知提出,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退役,不得继续并网发电。到期未申请退役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公示并依法注销许可。  通知强调,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能源局调整了小水电站豁免范围。通知指出,小水电站的发电业务许可豁免范围从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调整到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单站6MW(不含)以下小水电站发电业务时,不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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