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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时间:2019-03-29 | 栏目:产业 | 点击: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张璁)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被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共8章94条,对于解决电子商务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并促进电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吕祖善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在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同时草案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另外,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形式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起草过程中,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吕祖善表示,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草案规定了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同时也强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对于电商“刷信用”等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草案予以禁止。其中,草案列举了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多项行为,并对这些行为设置了最高达50万元的罚款。  另外,草案还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等,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争议解决方面,草案在适用传统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还积极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 人民日报 》( 2016年12月21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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