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宏观 | 点击:次
(见习记者 王晓霞)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持续加码。 针对在监督、问责环节管理相对较为薄弱的问题,财政部近日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依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强化监督、问责,力求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新预算法、43号文及随后颁布的一系列管理文件实施以来,对地方债务的管理成效显著,但同时,部分地区还存在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不力、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规范等问题。 《暂行办法》要求,对地方违法违规行为,专员办应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发现或收到违法违规线索后,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或检查工作。同时,要求强化问责,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处理。 《暂行办法》明确专员办监督重点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地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两方面,监督内容全面覆盖,主要包括债务限额管理监督、预算编制监督、预算调整监督、预算执行监督、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监督,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监督。 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监督方面,重点监督内容包括: 地方政府是否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违法举借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是否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特别是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不得规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是否采用承诺回购、固定收益、损失兜底等方式,违法违规实行“明股暗债”、利益输送。 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督方面,重点监督内容包括:对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监督,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决策监督,不允许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对融资平台公司抵质押融资监督,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政府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各种形式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