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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科创板需要制度建设保驾护航

时间:2019-03-29 | 栏目:评论 | 点击:

自11月5日高层宣布将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后,科创板与注册制受到的关注度开始在市场上持续升温。比如科创板是否会成为中国的“”问题,有人持肯定态度,但也有人对此持怀疑态度。但无论如何,设立科创板,肯定是监管部门谋划已久的。在不久的将来,科创板的推出亦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科创板的“前身”可解读为战略新兴产业板。早在2015年,监管部门就提出了战略新兴产业板的构想,但由于当年股市出现异常波动,再加上其他方面的原因,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一事被搁置。此次监管部门欲设立科创板,个人以为,既会与战略新兴产业板有所区别,亦会与深市的创业板有所不同。否则,设立科创板也就失去了意义。 目前A股市场已有沪深主板,深市还有中小板与创业板,如果再推出科创板,那么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结构体系将更加完善,亦将能对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属性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挥。而且,科创板的推出,也将为市场提供了新的投资标的,那些原先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在A股挂牌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今后在A股挂牌也将会变成现实。 科创板虽然设立于上交所,但与深市的中小板与创业板一样,某种意义上属于“细分市场”,而这则是由科创板本身的特质与属性所决定的。也正因为如此,科创板不可能全部照搬照抄目前沪深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的规章制度。而且,对于科创板,从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的角度出发,也需要相关的制度建设为之保驾护航。 对于科创板,笔者以为需要做好如下方面的制度安排。首先应该是科创板的挂牌条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可以说是为创业板量身打造的,对于科创板,挂牌条件既不会与沪深主板完全一样,也会与创业板有所区别。如根据证监会科创板将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做出更为妥善的差异化安排,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的表态,尚未盈利的亏损企业,以及存在AB股权结构的企业,今后将有可能在科创板挂牌。 其次是科创板投资者适应性管理制度的建立。投资创业板,需要有开户满两年的硬性规定。科创板挂牌企业由于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化安排,且科技创新型企业存在失败的可能,其投资风险显然远远要大于创业板,那么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投资者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分析判断与决策能力,而且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这或许也是证监会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参与的原因。 此外,科创板发起人股东的套现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曾经,创业板因为高估值,其发起人股东纷纷大肆套现,创业板也被称为“套现板”。科创板由于都是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即使中小投资者只能靠边站,但借鉴美国市场的经验,以及A股市场本身的投机性,再加上属于“新生事物”,科创板的估值或许不会比创业板低,那么在高估值背景下,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解禁后就会存在套现的冲动。基于此,对科创板股份套现就应设置一定的条件。比如亏损企业须连续实现三年盈利且累计不低于一定的金额,相关股份才可解除锁定,以防止某些亏损企业股东套现后留给市场一地鸡毛。 当然,科创板上市公司也会面临着退市问题。像创业板公司的退市条件,就与沪深主板、中小板是不一样的。那么,科创板挂牌公司的退市,是否也需要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一问题显然不可回避。毕竟,有进有出的市场,才是健康的,也有利于优胜劣汰。另外,创业板退市公司不可能重新上市,科创板是否也需要作出类似的决定,同样是必须直面的问题。(首发于11月12日《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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