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评论 | 点击:次
日前,央行、证监会、银监会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也在资本市场引起巨大反响与热议。虽然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指导意见》的发布,意味着资管将步入统一监管时代,背后的意义不言而喻。 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涉及银行、信托、公募、私募、券商,以及基金及其子公司,范围较广。经过多年的发展,截至2016年末,规模合计达到了102.1万亿。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多方面的问题,客观上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在此背景下,《指导意见》应运而生。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银行、信托等各行业的资产管理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累计高达29万亿。在各类产品中,受影响最大的是银行理财,新规下3个月以下的封闭式理财产品或从此消失,预期收益型产品将消失,银行理财不再是没有风险的投资品。对于私募而言,相较以往私募基金个人净资产不低于300万的标准,新规下合格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的门槛被提高为500万元。门槛的提高,今后将有一部分人退出,也表明适格的私募投资者人数的减少,对行业的发展无形中会产生影响。再如信托业,信托往往被认为是通道业务的“代名词”。《指导意见》中对于资管产品的四大分类、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消除多重嵌套以及对控制杠杆水平的明确要求,都将对信托业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来那些涉及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或逐渐萎缩,部分大量开展类似业务的公司亟待转型。 当然,《指导意见》对于公募基金的影响同样不容回避。此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的“双十限定”一直是公募基金的行为准则,即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此前,就有基金利用“市值”和“流通市值”之间的漏洞,大肆抱团炒作流通盘占比较小的次新股、重组股。此次《指导意见》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今后公募基金再想抱团操纵将变得困难,大肆炒作重组股、次新股等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此前,由于分属不同的行业,各行业的资管监管也存在各自为政现象,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于行业资管会产生违规现象,那么在《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后,上述现象或将不再存在,而且,《指导意见》的出台,像消除多层嵌套和去杠杆等,也有利于防范庞大的资管业务所引发的金融风险。 笔者以为,此次监管部门出台《指导意见》,背后或许还包含另一层意思。目前众多资管业务,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管理,没有统一的大金融监管,难免会产生政出多头的现象。《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否会为今后的大金融监管铺路呢? .价.值.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