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评论 | 点击:次
破除积极财政政策的三个认识误区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效。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研判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着眼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科学抉择,也是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建设现代化强国“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各种风险隐患不少。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应了在复杂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实现更好发展的要求,是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完成各项既定目标的有效举措。“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效”的要求,蕴含着提高国家治理效能的深意。 所谓“积极”,就是要积极主动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增强财政政策的预见性和预防性,而不是被动应付、见招拆招。作为国家治理工具的财政,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国内外各种不确定性,化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各种风险,防患于未然,而不是等到风险甚至危机发生后才仓促应对。所谓“有效”,就是要抓住关键环节、关键问题,精准发力、对症下药,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在当前经济增速换挡期,财政政策更要发挥“定海神针”作用,持续不断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确定性”,稳住大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当前,深入理解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需要破除三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 积极财政政策只是需求管理的一个工具 很多人谈到当前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往往将其放在凯恩斯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将积极财政政策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工具来看待。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解。当前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显然不是凯恩斯理论分析框架中的那种政策,而是一种涉及经济、社会乃至整个国家治理的的财政政策,可称之为“结构性的政策”。从总量性的政策转向结构性的政策,与之相伴随的还有一个转变,就是从单纯经济政策转变为综合性政策。这使积极财政政策的内涵更加丰富、实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如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刘.尚.希 .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