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评论 >

产权保护靠法治

时间:2019-03-29 | 栏目:评论 | 点击:

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郑重出台,这是改革的大事件。  今年9月1日,新华社即播发了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产权保护意见的消息,并以2500多字的篇幅,详细披露了意见的十项主要内容。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文件印发,再于11月27日向全社会公布。《意见》全文6671字,全文增加了总论一节,将“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这些关键点作出更突出的阐释;十项工作部署中,则包括了大量牵涉执行环节具体政策,原则清晰,指导具体,亟待落实执行。  有恒产者有恒心。一国能否实现经济繁荣、社会安定,产权保护的效力至为关键。应当承认,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来,产权保护由弱到强,进步不小,特别是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以来,产权保护制度已逐步形成。不过,问题仍然相当突出,特别是在国有产权领域,所有者与代理人的关系仍不清晰;私有产权领域,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乏力,侵权行为易发多发,成本过低,这些都凸显中国产权保护的短板。新出台的《意见》有的放矢,指向明确,着力于解决现存的问题。  在《意见》的部署中,第四项“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可称最重要的看点之一,其后的五、六项均与此直接相关。这些年来,一些腐败分子凭借手中的公权力,以“莫须有”的罪名构陷企业家、残害企业家,侵吞企业的合法财产,或故意以超低价格拍卖或变卖民营企业涉案财产,形成了一批冤案;一些地方政府或个别部门违反司法程序,乱作为或不作为,也带来一批侵犯产权的错案。其中,有些案件已经进入公众视野,舆论呼吁纠正错案冤案为时已久,但纠正实例鲜见。  《意见》称,“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在这里,“抓紧”二字至为关键,足见决策者伸张正义的迫切之情。《意见》强调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已为纠正错案冤案确定了基本原则。纠偏纠错可能事关巨量财产,解决谁来赔偿、能否顺利执行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必将掺杂利益考量;平反冤案还意味着对过去司法裁定的自我否定,可能出现多重阻力叠加的局面,这都意味着落实《意见》的必要和艰难。从《意见》在8月底的中央深改组第27次会议上通过,至11月27日正式公布全文,已经过去了两月有余,人们急切地期望看到遵循中央决定纠正错案冤案的实例。把“抓紧”精神落到实处,才能带来信任和信心。  要求政府守信践诺,是《意见》的又一亮点。《意见》提出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责任倒查机制等重要主张,强调未来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将被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政府失信会面临责任追究,这些都切中时弊。人们在高度认同之时,也非常关心这些主张是不是能够真正落实,谁来落实,而不落实的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商鞅变法,立杆赏金”。倘能够出现市场主体因政府失信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获偿的实例,则对于提振信心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此外,公权滥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诸多产权问题,还涉及更深广的行政体制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应尽快制定并公布。  知识产权保护对建设创新型国家格外重要,在实践中却一直被忽视。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不足,侵权频发,行政保护手段不足、能力不强,行政与司法衔接不够,加之互联网野蛮成长,违法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对此, 《意见》做了多层次阐述。其中,加大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列为首要措施。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都是给人希望的重要措施。百端待举之时,将中央已经有决定的《意见》付诸实施正是当务之急。  说到底,产权保护是一场无形的较量。应对保护产权面临的一切挑战,根本上要求全面深化改革,诉诸法治。法治不仅是产权保护的利器,亦是巩固产权保护成果最可靠的制度安排。惟有如此,保护产权才不会因主政者的更替、工作重点的变化而忽紧忽松。只有不折不扣地执行《意见》,“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才能从宣言真正变为现实。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