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次
周二发改委等38个部委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 9.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 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 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 持股比例超过 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 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 以重点关注。 13.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 对象行权资格。 6 15.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17.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19.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 得认证证书。 21.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期限内禁止严 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 23.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 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 25.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 27.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 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申请。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0.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 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2.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 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药监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尔.街.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