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次
原标题:商家藏身网购平台非法贩卖捕猎工具 卖家变换逃避封禁;有买家利用这些工具抓到野猪、眼镜王蛇等“三有”动物 在卖家的商品评价里,有买家晒出使用捕猎工具抓到的“三有”动物环锦雉。网络截图 买家利用工具抓到的“三有”动物王锦蛇。网络截图 售卖捕猎工具的商家利用变化关键字逃避封禁。这家卖鸟网的商家称“如果方法搞对,过多少就能粘多少。”杨老板说。 店铺“丛林猎手”里一个地套的价格甚至只需要几块钱。 “如果其他人踩到怎么办?”该店家表示,“这个只能看个人运气了”。 交易平台与买家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翔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检索发现,除了枪支等管制品,目前全国多省份已将“粘网”或“鸟网”作为禁止使用的工具予以规定,另外设置陷阱也属于禁止之列。 潘翔称,电商平台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入驻商家利用其平台,违法出售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应立即终止其相关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卖家而言,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购买其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狩猎,可能会涉嫌我国刑法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 对买方而言,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潘翔律师认为,在打击非法狩猎的同时,也要从前端入手,封锁猎捕工具的买卖和流通渠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打击制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 .王.飞.翔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