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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市场监管的永恒主题,同时也是衡量一个金融市场是否健全成熟的重要标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作为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工作,已成为监管机构把控宏观市场风险的主要工具,并且在纠纷处理中更加频繁地用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现行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法律层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9条、行政法规层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以及证监会和银监会发布40余项部门规章,如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自律性规范层面如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规范较为原则和分散,未形成一套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而本次证监会起草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一套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的、更具体系化且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的部门规章,是对已有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办法》构建了一整套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框架,从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强化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及突出违规行为惩戒方面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工作,同时赋予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监督管理权以及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权。《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适当性匹配原则和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原则,即经营机构应通过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等方式更科学合理的匹配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同时应当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履行多于专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办法》进行简要解读。  一、建立统一而又分层的投资者分类制度  《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专业投资者有着明确的范围划分,如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等,而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均为普通投资者。《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应制定投资者分类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流程,普通投资者的分类应综合考虑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在特定条件下,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互相转化,即可理解为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分类是动态的、持续的,并非“一刀切”或一成不变的。满足特定条件的普通投资者也可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应当履行附加的评估程序,并向其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风险。  二、确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为产品或服务划分风险等级,并详细列明了划分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十项具体因素。同时《办法》列明了应审慎评估风险等级的若干种情形,包括杠杆交易、产品或服务变现能力差、结构复杂不易理解、募集方式涉及面广或影响力大、跨境发行等。对于经营机构来说,在产品或服务涉及上述情形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高产品的风险等级。《办法》还要求经营机构制定适当性匹配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匹配依据、方法、流程,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根据《办法》规定,对于不适当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机构应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并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后才可向其销售或提供服务。此处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由行业协会制定并更新,供经营机构参考执行。  三、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办法》的主要精神是强化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例如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办法》还规定了经营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其中将“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列为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经营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主动推介的义务。《办法》还要求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时应全程录音录像或采取电子确认的方式进行留痕,经营机构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以及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适当性资料。  四、突出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突出了对经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一方面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经营机构和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明确细化了经营机构违反具体条款的相关罚则。可以预见,未来经营机构因投资者适当性工作不当除导致行政监管措施以外,还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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