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评论 | 点击:次
IPO既然早晚要走接 轨国际的道路,那么,创造条件尽早让可持续经营取代可持续盈利能力作为IPO最重要的审核条件,尤其是对创业板和新三板来说无疑是可行的,也是具有建设性的,将具有不可限量的积极意义。 国务院参事室研究员、银河证券前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最近提出,可以适当降低进入门槛,“特别是要把上市企业的持续盈利改成持续可经营。”对此,笔者深表赞成。 IPO监管严一点好还是宽松一点好,这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体上,人们对刘士余接任证监会主席以来所主张的“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严格监管”是赞成的。但是所谓“全面监管、严格监管”的前提是“依法监管”,并不是没有约束也没有节制的越严越好,更不是动不动就来一个监管运动。把仰承监管意志看得比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还重要,将IPO审核变成一味的挑毛病,显然也是有违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的宗旨和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大方向的。 无可否认,发审委委员特别是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审委委员,他们不仅有着较为全面的理论知识,在会计审计业务上也有着深厚的实践经验。这也许正是某些底气不足的IPO申报企业中介在发审委一严格的情况下就不由得顿生退意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过,发审委委员也许更应该了解,某些IPO企业申报材料中的问题和猫腻并不是个别企业的问题,而是现行发审制度下向格式化靠拢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这不妨也可以说是IPO辅导和规范化的杰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IPO审核中所提出的一些问题,除了某些不无真实性嫌疑的之外,有些不免涉及到了对现行会计制度和规则的理解。例如,应收账款确认时点的变化是否构成会计政策变更、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公允价值的是否合理公允,计提负债或资产减持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等。实践中,由于对现行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则理解上存在一定偏差,不免导致一些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同行业缺乏可比性,甚至就连自己同自己也此一时彼一时地可比不起来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不涉及到会计准则是否需要修改的问题的前提下,严格监管的重点是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而不是对现行会计准则在理解歧义的情况下对一些有可能存在或难免存在的或然性问题提出质疑;否则,势必将令人越来越无所措手足。 越来越激烈而复杂的市场竞争和不可避免的经营风险,是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征。持续经营假设则为会计的核算既规定了空间范围,又作出时间的规定。所以,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IPO是以可持续经营能力而不是可持续盈利能力为标准和条件的。美国的尤其如此。我国主板市场由于《证券法》有“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明确要求,所以一直以来都将可持续盈利能力作为能否发行上市的最重要的审核标准,就连创业板也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两年连续盈利,至今连续两年净利润累积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至今连续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至今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殊不知,有些还没有能够实现盈利的创业板企业之所以要申请上市,就是为了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支持,从而能够很快突破发展中资金瓶颈的制约。在笔者看来,上市前有没有盈利也许并不要紧,上市后能不能由亏变盈并长期盈利才是最重要的。无论如何,上市后能够从亏变盈,总比一上市就变脸就亏损甚至亏得一发而不可收拾要好甚至好得不知多多少倍。那么,为什么我们的IPO条件能够容忍上市后变脸却不能鼓励上市后由亏变盈呢?难道这不是很值得我们反思的吗? 迄今为止的实践证明,突得破还是突不破资金瓶颈的制约,正是美国的越来越有生命力而我国乃至香港的创业板却不免陷于寸步难行的分水岭。虽然我们还说不清现在是不是已经具备了实行注册制改革的条件,但是,在《证券法》修改有望进入二审三审的条件下,注册制改革也将有可能尽早进入议事日程。在这种情况下,IPO审核不是以向前看为方向,而是重走回头路,变本加厉地使可持续盈利能力成为申请IPO企业过会的拦路虎,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我国IPO既然早晚要走接轨国际的道路,那么,创造条件尽早让可持续经营取代可持续盈利能力作为IPO最重要的审核条件,尤其是对创业板和新三板来说,这无疑是可行的,也是具有建设性的。这对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必然将具有不可限量的积极意义。 .金.融.投.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