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评论 | 点击:次
混改方案一经披露,立即引发市场的质疑,焦点在于其非公开发行的规模与发行定价上。不过,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上市公司,且其此次混改的意义亦非凡。因此,即使披露的方案遭到质疑,但中国证监会将其作为“个案处理”,所有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今年4月份开始停牌,而在今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其中就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按照这一规定,此次定增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42.40亿股,远远低于其方案披露的90.37亿股。 发行价格方面,其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7年8月17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8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而再融资新规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因此,此次无论是发行规模上,还是在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上,都涉嫌违反再融资新规。 尽管在方案发布几小时后立即撤下相关公告,但最终其混改方案并没有“质”的改变。也就是说,对于混改涉及的违反再融资新规的问题,相关部门早已有处理预案,亦即证监会-称的“个案处理”,其再融资适用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 虽然证监会表示非公开发行是作为“个案处理”,但其实就是一种“特事特办”的“特批”行为。至于今后其他央企混改是否还存在“个案处理”问题,我们不妨拭目以待。但即使是“特批”行为,其实亦有损市场的“三公”原则。事实上,中国资本市场出现的“个案处理”或“特批”的不在少数。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股票须满足“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的条件,但2009—2011年期间内上市的、、、中国北车、、、中国一重、中国水电等央企,其上市时持续经营时间都没有3年,根据上述规定是没有资格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但由于均经过了“特批”,因而均冠冕堂皇地在A股挂牌了。 笔者以为,无论是个案处理也好,还是特批上市也好,都将是有违市场规则的,都有违“三公”原则,而A股市场需要的是公平,并不需要享受特权的权贵上市公司。 (原标题:A股市场需要的是公平) .投.资.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