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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推进“双创”需要构建新型政企关系

时间:2019-03-29 | 栏目:评论 | 点击:

“大力开展‘双创’,全面推进改革,必须建立新型的政企关系,政府和市场明确各自的定位,促进效率提升和质量增长,再造资本与实体经济的格局。”近日,中国城市经济学会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等联合发布《中小城市绿皮书: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6)》。  报告表示,巨额的民间资金投向哪里去,投资什么产品和产业;能不能投入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中;如何调动民间资金进入国民实体经济,推动经济增长,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难题。其中,构建新型政企关系是关键环节之一。  报告分析,民间资金投资房地产推动经济增长的空间已经非常狭小。未来住宅商业金融地产价格总体上将相对甚至绝对下降,失去投资价值。同时,民间资金从股市注入实体经济,推动经济增长的前景也不容乐观。  而从民间资金进入产业领域的情况看,民间资金进入产业的市场前景也不明朗,制约因素仍然较多。比如,许多产业领域,对民营经济的不平等歧视和隐性显性门槛,潜意识中公比私要保险,妨碍了民间投资进入相当多的产业。  报告进一步分析,民间资金进入混合所有制改革和PPP投资领域的难度也很大,问题很多。比如,公私合营的PPP模式,由于地方政府公信力不强,投资人对政府的信任度较低。PPP项目运作不透明,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问题也一定程度阻碍其发展。  破解现有艰难局势,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报告认为重在保护个体私营投资者产权。一方面,由于缺乏政策性、机制性保障,一段时间全国各地的许多企业家人心惶惶,觉得经营、财产和人身不安全。另一方面,产业和资金外流,加剧了中国经济下行的趋势。  因此,政府推进“双创”,尤其需要构建新型政企关系。报告列举,应当在宪法、公司法、最高法司法解释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事业性机构、各金融机构、各院校科研院所、各会计律师事务所、各大工程咨询机构等,不得在其条规、办事程序和办事过程中,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置歧视性标准和规定,否则为违宪和违法。  再比如,清理和废止一切有歧视非公有制企业准入,工程设计、投资、建设、运营、服务,银行借贷和上市融资,进出口融资和保险等各个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其中,银行贷款和上市融资,不得设置银行只贷国有企业、不贷私营企业的歧视,利率不能有国有的低而私营的高的所有制差别。  以PPP改革为例,若要顺利推进,报告认为首先需要政企双方严格遵守契约精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减少政府违约。当然,企业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和责任。重大的规划、投资、发债、建设等项目,除了部门提议、党政讨论决策外,还需要地方人大通过。政府不能因自己财政困难、还债压力大等原因,拖欠、克扣、抵赖契约中的款项支付责任;不能前任党政领导决策的项目,后任领导不予承认。  其次,PPP项目中,政府支出需要列入建设项目或者经常性项目预算,不能挪作他用。区分政府全额支出的公益性项目,或者有所补贴的准公益性项目;区别一次性投资建设或经常支出的公益和准公益项目。政府根据不同的项目,确定是进入建设预算一次性筹资支出,还是划入经常性支出年年列入预算。与财政联动,政府讨论提交,报地方人大通过。  再次,政府和参与企业,要在多次多方面协商谈判的合作博弈过程中,达到双方合理利益的均衡点,既要避免政府损害企业,也要防止企业利用PPP套不当之利。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开门迎客、关门打狗;而一些企业也利用投资上项目,骗取土地、税收、财政补贴等各方面的优惠,不当套利,类似问题应该严防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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