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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文新:互联网金融的“创造性破坏”

时间:2019-03-29 | 栏目:评论 | 点击:

当所有第三方支付系统被强制性纳入“网联”体系之时,市场舆论的反响十分强烈;同时,中央银行试图将系统重要性互金机构纳入审慎监管体系同样也引起市场密切关注。有些声音甚至认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有点“邪乎”,生怕它们的发展受到不良影响,而且为互联网金融的“微贷”大唱赞歌。 我不能苟同一些“赞美的看法”,因为我始终认为,在监管挂着空挡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对整体金融市场所产生的破坏作用,超过了他所能带来的好处。我绝不否认互联网金融给“极少部分个体户(包括个人)”带来了某些金融便利,但我们看到,这一点点细微的好处,却让整个社会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很明显,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唱赞歌的人,自己和他的家人恐怕都不会加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P2P”投资,所以他们对数以万计受骗百姓视而不见,甚至以“投责自负、愿赌服输”的市场原教旨主义之“理性”冷颜相向。我痛恨这样的所谓学者,因为按照他们的主张,中国金融市场还不知道要把多少金融资源配置到骗子的私囊。 我们需要鼓励创新,尤其要鼓励制造业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利用互联网实现创新。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我看还是谨慎为妙。搞不好就是“破坏大于创造”的过程。不是吗?“点对点”风潮过去了,留下一地鸡毛,1500家(30%以上)跑路,中国中产阶层数以千亿计的财富被分配给了骗子?现在谁还敢玩儿?这是创新吗?显然不是。因为,互联网信贷模式并未有效解决风险控制问题。想想看,对于信贷的风控,所有商业银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制定大量标准都没能彻底杜绝风险,但互联网金融机构仅仅凭借所谓“信息充分披露”就能解决风险控制问题?就足以使得自然人获得足够高的借贷收益?我特别希望那些唱赞歌的专家们增加一点点基本常识。 曾经一些专家机械地计算:投资者通过P2P每笔获得大约10%的收益,所以至少可以承受10%的违约率,因为即便是10%的违约率,投资者至少可以获得8%以上的收益,非常好了。这样的计算对吗?我们的问题是:有没有这样操作而实实在在获得8%年收益的投资者?如果没有,那这样的计算毫无意义。要么就请这位专家来亲自试试,让他给我们做个示范。现在我们知道了,“点对点”不只是“假设10%贷款人违约”的问题,同时至少还有33%“骗子平台”的问题,双重风险叠加,总风险率远超股票市场,如此风险率的固定收益类市场,全世界有吗?中国金融管理实在太奇葩了吧。 在说互联网支付系统。说实话,这东西确实为我们带来了许多方便。但是,我万万没想到,这样的支付方式居然绕过了央行监管,而且整个互联网支付系统当中存续着巨额资金;更让人想不到的是,中央银行听之任之,居然让这样的事情存在4年之久。 这里的风险(603883)可能不知道,专业监管机构难道也不知道吗?第一,不法分子可以通过互联网支付机构进行大规模洗钱,不法收入通过虚假购物就可以倒来倒去,几十个账户转一圈黑钱洗白,而且成本极低;第二,支付系统原本只是资金划转的通道,决不允许存续余额,但互联网支付系统居然可以把巨额资金存续于系统当中,而且可以随意支配这笔资金,如果被大规模动用,由此产生的风险谁来承担?支付系统和使用者之间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第三,网络系统自身的安全问题,这次为什么要单独设立“网联”,而不是直接接入银联?估计,最重要的考量就是网络安全问题。第四,金融和居民数据安全问题,不能被互联网金融公司——私人或外资公司垄断,但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似乎已经实现垄断。 基于上述问题,其实我们用不着对这次所谓的“监管风暴”感到异常。如果这件事存在什么不应该的问题,那只有一个:不应该这么晚才实施监管。当然还有互联网货币基金,它们给金融市场带来冲击的结果是:绑架数亿一起去摧毁中国实体经济。这样的金融创新有什么值得赞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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