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次
12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五)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含有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终止传输、禁止使用和停止传播该信息内容,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相关信息内容,保存完整记录并向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规定》表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并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此外,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用户监督,设置便捷投诉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事宜,并保存有关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要求,将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规定》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关系做出了解释。《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是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进行规范,许可管理是其显著特点。《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侧重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内容管理及行为管理,部分条款是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细化。《规定》出台不影响《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法律效力,两者并行不悖相互补充。 同时,网信办鼓励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