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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账”也被查出来 两家券商3名员工违规炒股被罚

    发布时间: 2019-03-29首页:主页 > 国内 > 阅读()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监管层也对此从未放松。在7月13日,河北证监局和广东证监局同时发出针对从业人员操作他人股票账户的行政处罚书。 河北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财达证券正式员工焦玉淼操作他人股票账户,因无违法获利,只处以了4万元罚款。而广东证监局同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员工姚逸宇操作他人股票账户,最终姚逸宇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两家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 7月13日,河北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2年5月至2016年11月,财达证券正式员工焦玉淼在营业部任职期间,操作李某国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买入1192笔,成交金额5233.96万元;卖出932笔,成交金额5153.14万元,轧差为-80.82万元,未发现违法获利。焦玉淼这一行为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责令焦玉淼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4万元罚款。 无独有偶,同日,广东证监局也公布了对员工姚逸宇的处罚决定书,姚逸宇在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操作“童某颖”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账户盈利18.51元。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姚逸宇违法所得18.51元,并处以18.51元罚款,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37.02元。 媒体记者还注意到,本月除了上述两起员工违规炒股被罚外,还有7月11日山东证监局公布,(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徐康使用个人电子设备代(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客户——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发出了8笔基金交易指令,成交金额22.77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最终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徐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7月未过半就已有3起 媒体记者注意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某券商后台人员向媒体记者表示:“合规专员基本上每周都会给大家做合规培训,日常也有监控,从业人员不允许炒股这个大家肯定都是很清楚的。”由此可以看出,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有股票交易行为是大家早已熟知的事情,同时这也是券商合规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然而,据海南证监局的官网显示,6月份各监管机构针对证券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进行处罚的案例有3起,但就目前来看,媒体记者不完全统计,7月未过半就已有3起。(媒体)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国内统一刊号 CN51-0127 全国邮发代号 6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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