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证监局公布〔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一营业部员工代客炒股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知情,并非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2.聊城晚报与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知情,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徐康并未否认自己代聊城晚报操作其账户的事实。2.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我局有权根据《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行政处罚需以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包含责令改正,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通知。4.当事人没有获利,不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情形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综上所述,对徐康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徐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中信证券山东一营业部员工代客炒股 被证监局警告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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