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发行制度改革使得科技创新企业赴港上市门槛大大降低,港交所未来有望成为创新企业和‘独角兽’等中国新经济企业上市的重要市场。” 新三板首席分析师彭海4月25日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 4月24日,港交所正式公布《新兴及创公司上市制度》的咨询总结,自4月30日起,港交所将开始接受双重股权结构公司、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在海外上市的创企业赴港上市申请。 在彭海看来,港交所这次改革IPO制度,可视为各交易所争夺新兴产业公司的表现。彭海表示,从具体行业来说,互联网和生物科技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这两个行业的企业均有一个特点就是前期“烧钱”,资本市场本身关注点是在于未来,所以新规有效结合了行业和资本市场的特点。 除了港交所之外,当前,我国内地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新经济企业的政策落地预期正在加快。如《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已于日前发布,明确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制造、等七大领域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DR)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简称CDR)。 此次港交所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也为内地资本市场示范了改革路径。当前,我国以、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快速成长,在此期间涌现的大量新兴公司,在传统的“资合性”基础上,还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对于股权融资与控制权稳定的平衡需求较为强烈。 但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表决遵循“一股一权”的规定,限制了以超级表决权股为代表的双重股权结构的运用,制约了新经济的发展,导致境内双重股权架构企业只能到境外发行上市。 对此,不少市场参与人士也呼吁为新经济企业创造相适应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如有业内专业人士提出修改《公司法》相关条款,以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的议案,及时回应新模式、新科技及公共领域特殊企业合理的股权安排需求。因为双重股权结构除一股附着一个投票权的普通股外,还设置了一股附着多票的超级表决权股或无表决权普通股等特别股,能够避免公司上市后的控制权稀释,契合新经济公司上市诉求。 上述业内专业人士认为,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有助于充分调动企业家科研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有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为市场量发展创造空间,推动创新创业“新引擎”加速发力,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同时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A股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与吸引力,使境内资本市场成为中国新经济的主场。
政策落地预期升温 香港和内地交易所争夺“四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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