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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货承诺远未达标不披露 海正药业遭监管警示处罚

    发布时间: 2019-03-29首页:主页 > 宏观 > 阅读()

    海正药业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供货承诺远未达标且不披露,海正药业遭监管警示处罚。具体情况如下: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53号)中披露“(合作方辉瑞)……预计在2016年上半年全面恢复生产并保证对海正辉瑞的正常供货,满足其市场需求……”。 中国网财经2月10日讯 海正药业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供货承诺远未达标且不披露,海正药业遭监管警示处罚。 公告显示,浙江海正药业于2017年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9 号)(《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该公司在特治星产品供货的相关事项上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2015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53号)中披露“(合作方辉瑞)……预计在2016年上半年全面恢复生产并保证对海正辉瑞的正常供货,满足其市场需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检查发现,特治星的供货尚未全面恢复,且与当初披露情况不符。该公司未及时补充披露特治星供货仍不佳的情况,直到2016年5月18日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40号)中才披露:特治星产品2016年一季度的供货量仅1.7万支,远低于2013年、2014年正常供货期间的447.52万支和540.85万支,且“海正辉瑞按目前库存维持医院最低供应,预计在恢复正常供货后:2017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的35%,2018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的70%,2019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 该公司在特治星供货情况发生变化,且与原先披露不符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持续性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示。 (责任编辑:吴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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