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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食

    发布时间: 2019-03-29首页:主页 > 宏观 > 阅读()

    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要求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细则要求生产企业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及电子信息化管理记录系统,产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到出厂销售都应有记录,保障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 本报北京2月5日电 (记者林丽鹂)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要求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 细则进一步提高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要求。细则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质量管理要求,明确生产场所、环境及厂房设施规定,提高部分生产设备要求,规范生产管理、生产物料管理,强调研发和检验能力。 细则明确指出,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及健康的物质,对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含乳原料应对三聚氰胺等项目进行检验或查验合格报告。 细则要求生产企业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及电子信息化管理记录系统,产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到出厂销售都应有记录,保障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 同时,细则要求企业强化制度管理。重点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检验管理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方面内容进行要求,全面审查评价企业的制度管理水平。 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此次颁布的细则不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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