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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中铭:允许重大违法公司退市后重新上市值得商榷

    发布时间: 2019-03-29首页:主页 > 评论 > 阅读()

    曹中铭:允许重大违法公司退市后重新上市值得商榷 继*ST吉恩、*ST昆机、*ST烯碳以及之后,雅百特或成为今年第五家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因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国证监会不仅将雅百特涉嫌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深交所也正式启动对雅百特的强制退市机制。 2015年7月,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上市。交易对方承诺雅百特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5亿元、3.61亿元、4.76亿元。而资料显示,借壳上市前的2012年—2014年,雅百特净利润仅为0.13亿元、0.2亿元和1.02亿元。显然,按照雅百特这几年的的业绩状况,要兑现承诺是非常困难的。但雅百特为了完成业绩承诺,2015年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境外工程项目、虚构国内及出口建筑材料贸易、伪造工程合同和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合计约5.8亿元,虚增利润约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2.3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雅百特的造假行为中不仅伪造外国政要的信函,该案甚至还惊动了我国外交部,也足以见其影响之大。 雅百特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虚构业绩,主要是为了避免业绩承诺不达标而要用股份进行补偿,实际上是为了维护重组方的利益。但是,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却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导致市场诚信严重打折。 上市公司或相关方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与市场诚信的行为,在A股市场并不少见。如财务造假案,2015年与2016年年报虚增利润2.48亿元,2017年实控人家族开始减持套现,金额高达12.5亿元。通过财务造假,粉饰了业绩,也“支撑”了股价,为实控人家族的高位减持创造了条件,也让实控人家族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上市公司的这类违规违法行为,显然为市场所不容。 毫无疑问,雅百特的财务造假行为,属于主观上的故意,因而也属于恶意造假。而且,由于其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对于这样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启动强制退市机制亦是应有之义,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不过,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今年深交所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雅百特在终止上市后,如果达到一定的条件,还是可以向深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这也意味着,即使雅百特此次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了,今后还是存在“回归”的可能。 自2001年水仙电器退市以来,截至目前沪深两市累计有80多家上市公司退市。总体而言,上市公司退市主要分为三类,包括因吸收合并退市的,因触发财务指标退市的,以及因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的。因吸收合并退市的上市公司不存在重新上市的问题;像连续多年亏损等触发财务指标退市的上市公司,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当然应允许其重新上市;但对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的,其重新上市则应另当别论。 笔者以为,允许重大违法公司退市后重新上市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像雅百特这样的重大违法公司,其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市场与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本身是不可原谅的。客观上,这样的上市公司也没有“资格”再继续混迹于资本市场上。其次,虽然目前退市后重新上市的门槛并不低,但允许重大违法公司退市后重新上市,不仅对违法公司的惩罚有不到位之嫌,而且也容易让其他上市公司产生侥幸心理,进而铤而走险,导致其他市场主体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允许重大违法公司退市后重新上市,既不利于树立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的严惩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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