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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中铭:提高监管水平更要提升执法力度

    发布时间: 2019-03-29首页:主页 > 评论 > 阅读()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日常运营、治理及发展中往往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更愿意做一个“隐身人”,更愿意站在幕后“垂帘听政”。此种情形,自2018年起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中将行不通了。2018年,对实控人实施“穿透式”监管将成上交所的监管重点。 2017年年底,上交所对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分。上交所向下发的《关于对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显示,早在2016年4月至5月,原实际控制人何晓阳便签署一揽子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控股股东大申集团30.5576%股权转让给深圳乾源等5方,并将所持剩余20%的股份,为公司副董事长任鸿虎向深圳乾源借款3.2亿元作质押担保。而且,何晓阳还将其对上市公司的权利,以及对大申集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选举罢免董事等权利,以不可撤销委托方式授权给深圳乾源及相关方,并在2016年6月移交证照公章及财务资料。 这些事项的发生,对上市公司而言,堪称重大事项,但上市公司等方面不仅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反而在监管部门的问询下,及相关方一直否认易主,但最终纸包不住火,事情曝光后,及相关单位及人员都受到上交所的处分。类似的例子并不少见。如上交所2017年发出的监管问询函中,有30余份涉及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控制权转让披露存疑、通过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不当行为,涉及等十余家高风险公司。而类似案例的增多,是导致上交所对实控人实施“穿透式”监管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上交所强化了对市场的监管,像满天飞的问询函、监管工作函、关注函即是最好的证明。如2017年全年上交所共实施纪律处分90件,同比增长近30%,采取监管措施4942次,共涉及5373个市场主体,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类型的违规行为。 2018年上交所将实际对上市公司实控人的“穿透式”监管,不仅意味着监管涉及层面的扩大,也意味着上交所善于发现问题,以及监管水平的提高。笔者以为,监管水平的提高固然重要,但如果执法力度跟不上,是不利于打击违规行为,不利于严惩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 囿于制度建设本身的缺陷,目前上交所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有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不痛不痒的措施,其威慑力相对有限。事实上,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违规者几乎可以将上交所所作出的处罚“忽略不计”。 比如信息披露是A股市场监管的老大难问题,某些上市公司即使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常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违规者的处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及罚款等。即使是罚款,顶格的亦不过60万元而已。如此处罚,无异于对违规者的纵容。 笔者以为,沪深交易所都应该提高监管水平。与此同时,对于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也要进一步强化。在目前的态势下,提高违规成本因受制于《证券法》还不可行。而《证券法》目前正处于修订中,笔者希望修订后的《证券法》能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并给予沪深交易所更多、更大的执法空间。 .价.值.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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