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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整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剔除“税收追溯”

时间:2019-03-29 | 栏目:宏观 | 点击:

12月底出台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新政一度让业内炸开了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2月底出台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新政一度让业内炸开了锅。周三,财政部对此政策作出了调整,修改了其中一条引发巨大争议的内容。 财政部11日刊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称,对于12月27日发布的相关征税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翻译一下: 第一条规定未变,即资管产品管理人确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作出调整,从2017年7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管理人需缴纳6%的增值税。上一次则是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计税。也就是说,剔除了税收追溯这一条,无需补缴了。 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追溯”正是引发业界质疑的一条政策。按照当时的新规,资管产品管理人必须要补缴过去7个多月的增值税。 问题在于:“这笔钱都分走了,管理人不可能从收益方那里追回来,那要管理人交吗?”一家北方大型上市券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当时对券商中国如此说道。 然而,其中一条受到业界质疑的规定作出调整,并不意味着争议就此消失。因为将来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也存在操作困难。而原本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就是个国际公认的难题。 “将来是不是要收益方代缴,有时间和空间来做。”上述券商资管部总经理之前如此说道。 财政部在今日刊发的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补充通知中提及,“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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