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9 | 栏目:国内 | 点击:次
上交所16日发布通知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办法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将此前未纳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管理的存量债券统一纳入,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统一标准。调整《办法》第六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证监会《办法》认定“专业投资者”的标准(证监会《办法》第八条)保持一致。同时,为做好与证监会《办法》第十四条的衔接,落实“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的规定,在《办法》第六条的指标中新增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指标的期限要求(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日均). 二是调整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个人投资者投资的品种除了利率债、大公募、和质押式回购出资外,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还可以参与小公募中的高信用等级债券(债券信用评级AAA)的认购、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现行规则要求不变,个人投资者不参与融资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参与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三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动态调整机制。为适应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在上交所《办法》中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动态调整的规定,在债券出现评级下调、违约等情形时仅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买入。 四是强化证券经营机构责任。在吸收借鉴证监会《办法》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细化上交所《办法》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真正落实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证.券.时.报.网